中文名 | 铯一三四与铯一三七之总和(Cs-134+Cs-137) |
国别 | 中国台湾 |
食品中文名称 | 除乳及乳制品、婴儿食品和饮料及包装水以外其他食品 |
残留限量 | ≤100Bq/kg |
有效性 | |
来源 |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[部授食字第1041304620号] |
实施日期 | 2016-01-18 |
备注 | 備註:本標準適用於可能有發生核污染或輻射污染時,包括意外或惡意之行動。(1)乾燥或濃縮等需復水後食用之原料(如:香菇、藻類、魚貝類及蔬菜),應以復水後供直接食用之狀態適用「其他食品」之限量;但海苔、小魚乾、魷魚乾、葡萄乾等乾燥狀態即為直接供食用狀態者,仍應直接適用「其他食品」之限量。(2)茶葉須以飲用狀態之條件(沖泡成茶湯後)適用「飲料及包裝水」之限量。 |